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译名为:CHONGQI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CQ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商业服务业行业协会、区县商业联合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院)、新闻媒体、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商业服务业,坚持为会员服务,坚持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商业服务业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
一、吸收商业服务业的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院)、新闻媒体、中介机构入会,凝聚各界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配合政府有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商业服务业的实际,在规划布局、 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业态发展、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关系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探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倡导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整体素质。
五、联合全市商业服务业的社会组织,相互协作配合,促进行业发展,促进区域发展。
六、联系国内外同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和分析相关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及时进行双向传递。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商业服务业的政策、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九、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展品牌推广,促进商品销售。
十、承办政府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会员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商业服务业领域的社会组织;
2、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院)、新闻媒体、中介机构;
凡属上述范围的合法组织和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履行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与本会的民主管理;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5、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2、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4、通过有关决议;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理事人数不得超过200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或聘任;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1、4、5、6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商业服务业有较长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3、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会议纪要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组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接受的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内,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费主要用途:
一、办公经费;
二、办公设备的补充购置;
三、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有关开支;
五、其它必要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本会名称和重大事项的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按规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终止程序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3日第四届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