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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1、凡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商联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合格者缴纳当年会费后,由商联会颁发会员证牌,并在商联会会刊《商业时空》上予以公告。
  3、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必须推荐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及时通知商联会会员部。
  4、免费或优惠为会员提供商联会刊物及相关资料和上网服务;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商联会的行业信息统计资料,向会员提供会展、培训和对外交流信息。
  5、为了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商联会将按章程规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区域性或分行业的会议,研究行业自律和发展规划。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
  7、商联会定期根据会员经营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推荐其代表商联会参加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8、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取消其所应享受的服务和优惠待遇。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9、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取消其常务理事或理事资格,但其会员资格保留一年;如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其所应享受的服务和优惠待遇。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将会员证牌收回,并在商联会会刊上予以公告。
  10、按商联会章程规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每年需向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会员单位每年300元;
  理事单位每年7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元。
  会员缴纳时间为每年630日之前,商联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开具收据。
  会员单位不能按时交纳回会费的,应以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商联会会员部。
  每年6月前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9月份根据会费缴纳情况,最后一次催缴,如本年度1115日前未缴纳会费的,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如第二年你再缴纳者,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