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第二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是由重庆市从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各级商业联合会、全市性商业专业协会和其它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商联会。立足商品流通,坚持面向全社会商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商业信用原则,积极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坚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坚持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推动商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政府有关职能单位的指导,接受重庆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七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
一、吸引社会商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入会,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配合政府有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商业的实际,在规划布局、
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业态发展、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关系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商业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行规”、“行约”,探索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按照市场规则,推动、引导、协调、规范、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的商业行业组织。联合全市商业行业组织,在落实行业管理任务,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整体优势。
六、联系国内、国外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繁荣发展。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和分析相关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及时进行双向传递。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商业工作的政策、法律、经济交流、企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九、组织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展市场销售评估和品牌介绍推广;提高行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十、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区县(市)商联会、学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吸收重庆市范围内的团体会员为主,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会员:
1、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2、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有关事业单位;
3、各行业的骨干企业。
4、愿意入会的个人。
凡属上述范围的合法单位或组织、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予本会的民主管理;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5、章程规定的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2、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内,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作出规定。 |